各镇党委政府,县安委会成员单位:
现将《蕉岭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市场与安全监管局反映。
蕉岭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3月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梅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蕉岭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3月9日印发
蕉岭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 预 案
(2015年版)
蕉岭县市场与安全监管局
二〇一五年三月
目 录
5.4.2 群众的安全防护 - 22-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我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程序,有序组织、指导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为建设富庶美丽幸福新蕉岭提供安全保障。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蕉岭县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运输过程中发生以下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超出镇党委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3)跨镇行政区的一般(Ⅳ级)生产安全事故;
(4)需要县安委会牵头处置的其它生产安全事故。
本预案适用于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一般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按照国家、省、市相关预案执行。
1.3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损失。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镇党委政府和县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企业履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主体责任;
(3)属地为主,部门配合。县政府负责组织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未出现Ⅳ级事故的,由各镇党委政府负责组织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县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给予指导和支持;
(4)科学施救,快速处置。事故发生后迅速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充分发挥应急专家的作用,科学制定救援处置方案,采用先进装备和技术,组织各方力量全力开展救援。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32号);
《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2010年6月2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3年修改版);
《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粤府办〔2012〕7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及处置工作的通知》(粤安〔2012〕11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通知》(粤安〔2013〕3号);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粤安监〔2012〕35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危险化学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粤安监〔2013〕173号);
《梅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2版);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梅市府办〔2013〕1号);
《梅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3版);
《蕉岭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4版);
其它法律、法规及要求。
蕉岭县危险化学品主要经营企业、生产企业少,截止至2014年底,全县有各类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30家,其中:生产企业1家、经营单位29家。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引发因素众多,如摩擦、撞击、挤压、碰撞、明火、雷电、静电、射频、冲击波、爆轰波以及化学能等,易引发较大事故的事故类型包括:受上述引发因素影响而导致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发生火灾、爆炸、急性中毒、泄漏污染。
我县目前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布局中,主要有:加油站、烟花爆竹批发零售,涂料、颜料生产企业,气体充装、压力容器以及危险品装卸运输企业,这些企业容易发生火灾、泄露、爆炸和中毒等事故。
蕉岭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包括:蕉岭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以下简称总指挥部)、蕉岭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县安委会有关职能部门、事故发生地党委政府、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专家等组成。
总指挥部是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后成立的临时机构,由各事故领域牵头处置部门的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牵头处置部门和事故发生地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任副总指挥,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见表1)。
表1 总指挥部成员单位
序号 |
事故领域 |
牵头处置部门 |
参与处置部门 |
1 |
道路运输 |
县公安局 |
卫生、交通、安监、环保、气象及其它有关部门 |
2 |
码头储存、经营 |
县交通局 |
公安、卫生、环保、安监、气象及其它有关部门 |
3 |
生产、经营、(非港口储存、经营) |
县安监局 |
公安、卫生、交通、环保、气象及其它有关部门 |
4 |
水路运输 |
县交通局 |
公安、卫生、环保、安监、气象及其它有关部门 |
总指挥部的职责是指导协调县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指挥协调县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和县级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救援工作。
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牵头处置部门,主要负责:
(1)跟踪掌握事故信息,做好事故信息和有关指令的上传下达工作,保证事故信息沟通渠道畅通;
(2)根据总指挥部指示,协调联络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3)协调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家为救援工作提供支撑,向总指挥部提出决策指挥参考意见;
(4)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救援队伍参与救援行动;
(5)调用县储备的危险化学品救援装备、物资;
(6)根据救援工作需要,协调县或县、外县应急力量增援;
(7)关注和引导舆情,配合县宣传部门及时向县级主流媒体提供准确、全面、真实的事故信息。
现场指挥部是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后成立的临时机构,由县政府县长或指派分管副县长担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和事故牵头处置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副指挥长;其他成员及职责分工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确定。
现场指挥部下设的各专业应急救援组组长由相关职能部门领导担任。
现场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处置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指挥参与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及时向总指挥部报告事故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提出需要总指挥部协调解决的有关事项。
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在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其对应部门开展救援工作:
(1)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舆情监测等工作;
(2)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警戒、维稳和涉案人员监控工作;负责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
(3)县消防大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队伍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行动;
(4)县财政局: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中按规定应由县级财政承担的有关应急资金保障工作;
(5)县环保局:负责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环境监测及处置等工作;
(6)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协调因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建(构)筑物受损的应急处置等工作;
(7)县公路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抢修因灾难损坏的交通公路设施,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
(8)县交通局:负责指导、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事故的牵头处置及水路运输交通管制工作;负责组织事故救援物资运输等工作;
(9)县卫计局:负责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和数据统计等工作;
(10)县科工商务管理局:负责协调所属企业派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等工作;
(11)县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不含港口码头储存、经营)、使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2)县气象局:负责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期间的气象服务保障等工作;
(13)蕉岭供电局:负责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及周边相关地区电力应急保障等工作;
(14)县质监局:负责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牵头处置等工作。
总指挥部也可根据应急救援需要,临时协调其他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参与事故救援和相关保障工作。
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县安监局、县交通局、县环保局、县卫计局的领导和有关科室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20分钟内必须出发赶赴事故现场,其他部门领导和相关科室负责人根据事故救援需要赶赴现场。
事故发生地党委政府负责事故救援工作过程中的后勤保障工作。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包括企业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公安消防、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卫生、环保和其它有关部门的应急救援队伍等。
各应急救援队伍接到调度指令后,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行动,携带专业救援装备器材,尽快赶赴事故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应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发挥专长,相互协作、科学施救。
事故发生后,由总指挥部下达调度指令,专家接到指令后应尽快赶赴指定地点,或通过网络、电话等,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为事故救援处置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可参与现场技术鉴定工作。
县安监局逐步建立完善全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采集、汇总、分析、报告系统,建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灾害信息定期分析通报制度。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部门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及处置工作的通知》(粤安〔2012〕11号)的要求及时报送。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必须在事故发生后1个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县委、县政府、县审计和监察局和市安委办。
事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交通路线以及事故现场情况,包括:化学品名称(或类别)、包装和涉及数量、事故范围、周围环境等;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包括现场已经采用的救援措施、已经赶赴和正在赶赴现场的领导和应急力量等);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发布由县政府组织实施。
需发布Ⅳ级预警信息的,由牵头处置部门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发布。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要根据事态的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和预警信息。
当事故得到妥善处理、涉险事故危险性降低或消除时,根据变化情况适时降低预警级别或宣布解除预警。
危险化学品企业发现事故征兆或已经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场人员应采取紧急避险,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开展自救和互救,并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
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照企业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应急救援行动,同时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情况紧急时可越级报告。
接到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县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程序,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有关部门全力以赴开展救援工作,并及时将救援工作进展情况按有关规定上报。
接报后,县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程序,成立总指挥部,指导协调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县有关部门在接到总指挥部的调度指令后,应立即启动本部门应急响应程序,协调、指导事故发生地镇党委政府和主管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落实总指挥的决策指示。
由县有关部门牵头处置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分析判断事故是否达到Ⅳ级应急响应条件。
2.达到Ⅳ级应急响应条件的,应立即向县政府申请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程序,将事故情况上报县政府有关领导并通报有关部门。
3.成立总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及各成员单位立即到位,按应急职责展开应急救援工作:
(1)指导、协调现场指挥部开展现场应急救援、监测、避险疏散、保卫警戒、医疗救护等工作;
(2)协调相关专家及专业人员参与救援;
(3)跟踪事故发展态势,如有需要,协调增加应急救援力量。
5.符合应急救援结束条件时,终止应急救援响应程序。
现场指挥部应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分析,果断采取安全、科学、有效的应急救援行动,避免二次事故发生,严防事故进一步扩大。
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遇险人员伤亡、失踪、被困等情况;
(2)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数量、应急处置方法等信息;
(3)周边建筑、居民、地形、电源、火源等情况;
(4)风速、风向等气象信息;
(5)事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对周围区域的可能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6)应急救援设备、物质、器材、队伍等应急力量情况;
(7)有关装置、设备、设施等损毁情况;
(8)其它情况。
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部应尽可能采取下列(但不限于)一项或者多项基本应急处置要点:
应急疏散:根据事故现场危险化学品自身及燃烧产物的毒害性、扩散趋势、火焰辐射热和爆炸、泄漏所涉及到的范围等,对危险区域进行评估,确定警戒隔离区,并根据事故发展、应急处置和动态监测的情况,及时调整警戒隔离区。对警戒隔离区内与事故应急处置无关的人员撤离至安全区。疏散过程中应避免横穿危险区,并注意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指导疏散人员就地取材(如毛巾、湿布、口罩等),采取简易有效的保护措施。
现场抢险:应急救援工作应注意科学施救,严格按照现场指挥部制订的应急救援行动方案稳步进行,禁忌慌乱,听从指挥,禁止擅自行动。控制、记录进入现场救援人员的数量,应急救援人员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携带救生器材进入现场。受困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后,由专业医疗卫生机构处置。
保卫警戒:在警戒隔离区边界设置警示标志,并设专人负责警戒。对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严禁无关车辆进入。清理主要交通干道,保证道路畅通。合理设置出入口,除应急救援人员外,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医疗救护:携带相应的急救药品赶赴现场实施现场急救,选择合适的医院实施深度治疗。
现场监测:加强事故现场的监测,根据现场动态监测信息,组织专家调整救援行动方案。
应急保障: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洗消和现场清理:在危险区与安全区交界处设立洗消站,并根据有害物质的品种使用相应的洗消药剂,对所有染毒人员及工具、装备进行洗消。事故现场各处残留的有毒有害气体应彻底清除,泄漏液体、固体应统一收集处理,洗消污水应集中净化处理,严禁直接外排。
其他注意事项: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应禁止或限制使用能产生静电、火花的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将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物质泄漏和有毒物质泄漏。
5.3.3.1火灾事故现场处置要点
(1)根据火灾爆炸发生位置及危险化学品性质及火势扩大的可能性,综合考虑火灾发生区域的周围环境及火灾可能对周边的影响,确定警戒范围。现场疏散组隔离外围群众、疏散警戒范围内的群众,疏散过程中应注意群众的个体防护。保卫警戒组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公安交警部门注意提前引导无关车辆绕行;
(2)调集相应的公安消防、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家等救援力量赶赴现场;
(3)制定灭火方案。现场指挥部组织企业、专家及各应急救援小组制定灭火方案。制定灭火方案时应根据化学品的性质选用合适的灭火方法;
(4)实施灭火。注意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装备(防热辐射、防烟等)。出现意外情况时,立即撤离;
(5)现场监测。注意风向变化对火势的影响;
(6)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事态的发展及时调整救援方案,并及时将现场情况报总指挥部。
5.3.3.2爆炸事故现场处置要点
(1)确定爆炸发生位置及引起爆炸的物质类别及爆炸类型(物理爆炸、化学爆炸),初步判断是否存在二次爆炸的可能性。当存在物理爆炸可能性时,则重点关注爆炸装置的工作温度、压力及相邻装置的运行情况,谨防相邻装置二次爆炸;当存在化学爆炸可能性时,则须关注现场点火源的情况;
(2)确定警戒范围,隔离外围群众、疏散警戒范围内的群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公安交警部门注意提前引导无关车辆绕行;
(3)如有易燃物质则应注意消除火种。在警戒区内停电、停火,消除可能引发火灾和爆炸的火种。
救援人员在进入危险区前宜用水枪将地面喷湿,防止摩擦、撞击产生火花,要特别注意避免泄漏的易燃液体随水流扩散。
(4)调集相应的公安消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家等救援力量赶赴现场;
(5)如是化学爆炸,现场监测组加强监测事故现场的易燃易爆气体浓度及气象条件;
(6)专家组根据现场气体浓度及爆炸源的情况确定是否有二次爆炸的危险,确定应采取的处置措施;
(7)制定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
(8)根据现场事态的发展及时调整救援方案,并及时将现场情况报总指挥部。
5.3.3.3易燃、易爆物质泄漏事故现场处置要点
(1)确定泄漏的化学品种类及性质(主要是沸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泄漏源的位置及泄漏现场点火源情况;
(2)确定警戒范围。当地政府负责隔离外围群众、疏散警戒范围内的群众,疏散过程中应注意群众的个体防护。公安部门设立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公安交警部门注意提前引导无关车辆绕行;
(3)调集相应的公安消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防化兵部队、专家等救援力量赶赴现场;
(4)现场指挥部确定泄漏源的周围环境(环境功能区、人口密度等),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5)现场监测组检测泄漏物质是否进入大气、附近水源、下水道等场所;加强现场大气、土壤、气象信息等监测,明确泄漏物危及周围环境的可能性;
(6)专家组根据事故现场实际或估算的泄漏量确定泄漏时间或预计持续时间,预测泄漏扩散趋势。确定主要的控制措施(如堵漏、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7)制定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
(8)各救援组实施救援方案,抢险组进入现场控制泄漏源,抢救泄漏设备。出现意外情况,立即撤离;
(9)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事态的发展及时调整救援方案,并及时将现场情况报总指挥部。
发生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引起易燃液体槽罐车翻车导致泄漏的,除了上述应急响应行动外,应注意泄漏的液体流动沿路流散导致事故扩大。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事故中,发生码头或船舶易燃液体槽罐泄漏的,除了上述应急响应行动外,应注意防止泄漏的化学品对下游流域造成污染。
5.3.3.4有毒物质泄漏事故现场处置要点
(1)立刻进行疏散。现场指挥部应根据泄漏的化学品种类及泄漏源的位置,并考虑风速风向、泄漏量、周围环境等确定警戒范围,警戒范围宜大不宜小。当地政府尽快疏散警戒范围内的群众,疏散过程中应注意群众的个体防护;
(2)调集医疗急救力量携带必须的药品赶赴现场;
(3)调集所需的公安消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防化兵部队、专家等救援力量赶赴现场;
(4)检测泄漏物质是否进入大气、附近水源、下水道等场所;加强现场大气、土壤、气象信息等监测,明确泄漏危及周围环境的可能性;
(5)专家组根据企业提供的情况及现场监测的实际或估算的泄漏量,确定泄漏时间或预计持续时间;
(6)确定应急救援方案,实施救援;
(7)根据现场事态的发展及时调整救援方案,并及时将现场情况报总指挥部。
5.4.1 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及应急救援人员的职责分工,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
(1)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人员应配备过滤式防毒面具等相应的防护设施;
(2)工程抢险、被救人员、监测人员、消防和侦检等进入污染区域的救援人员应配备密闭型防毒面具、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专业防护用品(装备),并分组进行轮换;
(3)救援结束后,做好现场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等可能接触到毒性物品的洗消工作。
5.4.2群众的安全防护
(1)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特性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材,采用简易有效的自我防护措施;
(2)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必须有组织、有秩序的进行,一般从上风侧撤离,避免横穿危险区域。到达安全区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3)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
事故发生地县政府应及时、准确发布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实时掌握社会舆论动向,主动、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维护公众知情权。
对于跨地区、涉及部门较多、影响较大的事故,可由县宣传部门协调主流媒体对事故信息进行及时发布,总指挥部办公室予以配合。
现场险情得以控制,事故伤亡情况已核实清楚,被困人员被解救,受伤人员已全部安排救治,死亡人员遗体已得到妥善处置,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并报告总指挥部批准后,由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
事故现场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指挥部组织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总指挥部、县安委办。
事故发生地镇党委政府负责组织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包括遇难人员亲属的安抚、赔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认真核算救灾发生的费用,整理应急救援记录、图纸,写出救灾报告,将事故现场有关的物证资料及救灾报告及时提供给事故调查组。
事故发生地镇党委政府和主管部门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强化安全管理,制定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保证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再次发生。
县政府、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应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危险化学品企业应与当地政府、社区(村)建立联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做好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适时组织企业员工开展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知识培训,提高员工自救、互救能力。
有关部门应适时组织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危险化学品企业每年应组织不少于一次综合性演练。应急预案的演练可采用综合演练和单项演练、实战演练和模拟演练等多种形式。
演练结束后,牵头部门及参演单位应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分析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本预案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修订和评审。
在下列情况下,县安委会办公室应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1.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本预案与之发生冲突,对应急响应工作造成影响。
2.部门机构调整,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重要变化。
3.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
本预案发至各镇党委政府及县安委会成员单位,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开始实施。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Ⅱ级):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Ⅲ级):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Ⅳ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Ⅰ级响应: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3)超出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4)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
(5)国务院领导同志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响应: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3)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的生产安全事故;
(4)省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响应: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3)跨县级行政区生产安全事故;
(4)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4.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一般事故时启动Ⅳ级响应。
本节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Ⅰ级响应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启动,Ⅱ级响应由省政府启动,Ⅲ级响应由地级以上市政府启动,Ⅳ级响应由县政府启动。
县政府在事故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应及时上报,请求启动更高一级应急响应,实施救援。
需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时,县政府应先启动Ⅳ级应急响应进行先期处置。
8.3应急救援联系方式
县安委办 |
值班电话 |
(0753)7873831 |
传真 |
(0753)7870616 |
|
市安委办 |
值班电话 |
(0753)2212350 |
传真 |
(0753)23026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