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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岭县泰昌猪场“7·30”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19-09-11 01:00:12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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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7月30日16时30分左右,蕉岭县文福镇坑头泰昌猪场发生一名工人在清洗猪舍时发生触电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6万元。

       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县委书记陈伟明、县长刘彩波立即指示有关部门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处置,开展事故调查和防范措施工作。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陈德志要求相关单位依法依规做好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7月30日,经蕉岭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县安委办主任、应急管理局局长古剑清任组长,县府办副主任林剑锋任副组长,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管理局和文福镇政府负责同志等参加的事故调查组,邀请了蕉岭县监察委员会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询问事故现场作业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的论证,查明了事故原因、经过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蕉岭县泰昌猪场位于蕉岭县文福镇坑头村,于1999年10月27日取得了工商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主要负责人邱忠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7L02429081R,经营范围:动物饲养(肉猪养殖销售);饲料加工;技术咨询服务。

      二、事故发生的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7月30日下午16时37分,徐坤祥在本职工作做完后,准备到二栋协助吴维勇工作。当他进入二栋大门时,听到响声,同时看到吴维勇倒在地上,徐坤祥意识到可能触电了,马上跑上去先拉闸刀开关断电,此时,吴维勇已经仰面朝天躺在地上,无任何意识,耳朵流血,立即对吴维勇进行按压胸部,人工呼吸急救,但还是无反应,于是,手机通知工友曾炳炜过来帮忙,然后跑步去叫就近的林春莲,与林春莲到达后继续抢救。曾炳炜接到徐坤祥电话后,一边往现场跑,一边拨打120和猪场负责人郑未平的电话,到达后,为了争取抢救时间,曾炳炜开消毒车把伤者吴维勇送往医院,途中遇到120急救车,汇合后,一起协力把伤者吴维勇抬上急救车抢救。随后猪场负责人郑未平赶到现场,并拨打110,吴维勇经医生抢救约30分钟后,宣布无效死亡。

     (二)救援及现场抢救情况

       2019年7月30日下午16时37分,徐坤祥发现吴维勇触电后,立即采取断电措施,然后,对吴维勇进行胸部按压和人工呼吸抢救,曾炳炜接到徐坤祥电话后,拨打120,同时向猪场负责人报告,猪场负责人郑未平接报后,拨打110报警,随后,曾炳炜开车把伤者吴维勇送往医院,途中遇到120急救车,经医生抢救后无效死亡,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文福镇政府等单位接报后迅速赶到现场,按照分工,做好现场处置,安抚家属等工作。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伤亡人员基本情况  

      吴维勇:福建省上杭县湖洋乡三田村人,男,1974年9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62419740926****。

     (二)经济损失情况

      直接造成经济损失86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事故调查组分析认为造成该起事故直接原因是:死者吴维勇在清洗猪栏时,因水压不够,为增强水压,擅自拉接抽水机,在操作过程中,安全意识淡薄,在未取得电工证资格,未断电的情况下进行接线,直接导致触电事故发生。因此,吴维勇无证、违规操作,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蕉岭县泰昌猪场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建立安全生产台账,对员工无教育培训,无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现场电线凌乱、老化,使用的闸刀开关是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也无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因此,该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投入不到位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综合分析认定:蕉岭县泰昌猪场“7.30”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蕉岭县泰昌猪场工人吴维勇:安全意识淡薄,无证、违规作业,造成事故直接发生,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已经死亡,不予追究。

      (二)蕉岭县泰昌猪场:该企业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员工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蕉岭县泰昌猪场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元(23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蕉岭县泰昌猪场负责人郑未平:隐患排查不彻底,现场管理不到位,安全管理把关不严,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其上一年年工资收入30%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蕉岭县农业农村局:该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在的职责范围内有关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应实施监督管理,但2019年1月至7月,蕉岭县农业农村局未能提供对事故单位(蕉岭县泰昌猪场)检查督促记录,因此,监管不到位,在这次事故中负有一定的监管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要求,建议由县政府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对蕉岭县农业农村局分管安全生产领导进行约谈。

      (五)文福镇人民政府:该镇对蕉岭县泰昌猪场负有属地监管职责,2019年1月至7月,对该企业共检查二次,分别是3月13日、7月31日,检查中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能要求企业整改,但未能闭环管理,发现的安全隐患无跟踪整改落实,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要求,建议由县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对文福镇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及文福镇人民政府分管畜牧工作的领导约谈。

      (六)蕉岭供电局:该局与泰昌猪场签订了合同,明确了产权分界点,分界点电源侧产权属供电方,负荷侧产权属用电方,根据《广东省供用电条例》第十七条:供电设施、受电设施的日常维护、安全责任由其产权人承担。因此,事故发生,蕉岭供电局无法律责任。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蕉岭县泰昌养猪场应从这起事故中吸取深刻的教训,要建立安全生产台账,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排查出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全面整改,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加大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力度,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二)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深刻吸取“7.30”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相关部门迅速在全县范围内,对养猪场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特别用电方面,加强管理,对无证、违规操作行为坚决查处,对线路凌乱、乱拉乱接、电线老化的,一经发现停业整改,各企业,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把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要按照上级的要求,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隐患大排查工作,把各类风险降到最低。

     (三)开展“保平安、迎大庆”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深刻吸取我县和全国各地发生的各类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责任,防范化解安全风险,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维护社会平安稳定。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领域,通过严密的安全监管,严格的执法检查、严厉的安全处罚,切实推动风险自识、隐患自识、平安自保,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意识提升,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为新中国成立70周年大庆营造稳定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七、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

序号

姓名

单位名称

职务

签名

1

古剑清

县应急管理局

安委办主任、局长


2

林剑锋

县政府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3


县监察委



4

刘青泰

县公安局

副局长


5

陈  拥

县总工会

党组成员


6

邓程群

县农业农村局

副局长


7

陈德明

文福镇

副镇长


8

徐绍明

县应急管理局

副局长


9

徐锦平

县应急管理局

副局长


10

钟永泰

县应急管理局

股长


11

宋木生

县应急管理局

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