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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股室、站、所要在醒目的地方张贴服务质量标准和办事时限承诺,使服务对象清楚明了。
2、凡事关服务对象申请办理的事项,都要在确保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对办事时限作出承诺。对承诺的事项,要采取切实措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不得推迟延误。
3、行政审批项目在报送材料审核合格的情况下,作如下承诺:
(1)建设项目立项环境保护初步意见书,审批期限2个工作日。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期限2个工作日。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初审期限3个工作日。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初审期限5个工作日。
(5)建筑施工噪声审批随到随办。
(6)排污许可证审批,期限2个工作日。
(7)废物进口初审,期限2个工作日。
(8)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初审,期限2个工作日。
(9)危险废物转移报批,期限2个工作日。
(10)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收费。
4、对已经开展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报告书经环保部门批准的工业园区,入园建设项目符合该区总体规划要求的,其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给予简化,由县管理的,不管投资大小,原来须做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一律简化为编写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时间相应由法定30日内改为2个工作日内。
5、对符合验收条件的“三同时”污染治理项目,在其各方面材料齐备的前提下,不再召开专门验收会议,而是经直接审签完成审批验收程序。
6、接到投资者行政投诉,环境保护部门必须在当天或至迟48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问题。
7、每月5日为局长接访日,局领导现场办公,受理投资者的投诉和举报。
8、设立环保行政投诉电话:7883073。
9、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违反服务承诺制,视情节对承办人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一次被投诉查实的,给予诫勉教育;第二次被投诉查实的,责令其作出书面检讨,当年不能评为称职;第三次被投诉查实的,给予行政警告,并予以调离本岗位或待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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