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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蕉岭县“金融生态奖”评选奖励暂行办法(修订版)》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3-03-14 09:47:39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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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链接:关于印发蕉岭县“金融生态奖”评选奖励暂行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金融生态及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增强驻蕉金融机构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支持我县实体经济发展,充分调动各镇利用金融资源促进城乡融合、加快乡村振兴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创造我县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和信用环境,助推蕉岭红色苏区绿色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蕉岭县“金融生态奖”评选奖励暂行办法(修订版)》(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二、《暂行办法》的主要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2019年12月4日)

  2.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度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粤财金〔2023〕1号)

  3.《2020年广东金融创新奖评选办法的通知》(粤〔2020〕209号)

  4.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三、政策的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出台旨在充分调动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性,建立政银企共赢的长效激励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贷款投放力度,支持我县中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题。《暂行办法》共八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为《暂行办法》制定的目的及意义:《暂行办法》旨在激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贷款投放力度,同时调动各镇利用金融资源促进城乡融合、加快乡村振兴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二条为《暂行办法》所使用的资金每年按照各镇人民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获奖情况核拨。

  第三条为《暂行办法》的适用对象为驻蕉银行、保险、证券业金融机构、小贷公司和各镇人民政府。

  第四条为奖励标准:奖励标准由定量和定性标准组成,一是金融机构方面,(1)银行业金融机构连续三年新增贷款为正,且当年新增贷款超过2亿元的;(2)银行业金融机构连续三年新增贷款为正,且存贷比增长20%的;(3)为地方财政贡献度前5名驻蕉银行、保险、证券业金融机构和小贷公司;符合以上一个条件且积极配合县金融工作局和人民银行蕉岭县支行工作的金融机构(以上三个条件不重复奖励),金融机构和小贷公司奖励名额不超过5个,如符合条件超过5个时,依次按条件(1)(2)(3)取前5名,每名奖励人民币3万元。金融机构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局支付。二是信用镇方面,县委、县政府组织县发展改革局、县金融局、人民银行蕉岭县支行、蕉岭农商行等单位,制定《蕉岭县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信用镇、信用村考核验收和评定办法》,并开展初审和公示等工作,然后提交县委、县政府评定,被联合授予年度“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信用镇”荣誉称号的镇,奖励3万元,信用镇奖励名额一般不超过5个。信用镇奖励资金按照《蕉岭县政银共建信用镇、信用村工作方案》执行。

  第五条为评选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综合评价与重点评价相结合原则。

  第六点为考评组织机制:蕉岭县“金融生态奖”每年考评一次,考评工作由县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县长具体负责,县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蕉岭县支行配合实施进行综合考评,形成书面考评意见,报县政府研究,审定奖励事宜。具体实施程序如下:

  (一)对金融机构的考评。为地方财政贡献度前5名由财政局公布,各金融机构于每年1月底前向人民银行蕉岭县支行申报奖励金,同时应提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有关材料。人民银行蕉岭县支行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汇总,会同县金融局、县财政局审核,报县政府审批。

  (二)对各镇的考评。各镇于当年县委、县政府联合授予年度“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信用镇”后,向县金融局申报奖励金,县金融局会同县财政局、人民银行蕉岭县支行审核,报县政府审批。

  第七条为不得参与评选的情况:银行业金融机构未能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导致辖区金融不稳定,发生涉众金融事件的,不得参与评选;各镇人民政府辖区内发生较大金融案件的,不得参与评选。

  第八条为附则,对考评对象提供材料的真实、有效、合法性进行了要求,对提供虚假信息资料的,取消考评资格,同时明确了《暂行办法》条文适用时间为印发之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暂执行三年。2022年度评选按本办法执行。《蕉岭县“金融生态奖”评选奖励暂行办法》(蕉府办〔202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