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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蕉岭县“金融生态奖”评选奖励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1-12-31 15:42:44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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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链接:关于印发蕉岭县“金融生态奖”评选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充分发挥金融对实体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有效化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增强驻蕉金融机构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激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支持我县经济发展,切实提高存贷比。同时做好我县金融生态及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充分调动各镇利用金融资源促进城乡融合、加快乡村振兴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制定了《蕉岭县“金融生态奖”评选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二、《暂行办法》的主要依据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2019年12月4日)

  2.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度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粤财金〔2021〕19号)

  3.《2020年广东金融创新奖评选办法的通知》(粤〔2020〕209号)

  4.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三、政策的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出台旨在充分调动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性,建立政银企共赢的长效激励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贷款投放力度,支持我县中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题。《暂行办法》共八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为《暂行办法》制定的目的及意义:《暂行办法》旨在激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贷款投放力度,同时调动各镇利用金融资源促进城乡融合、加快乡村振兴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二条为《暂行办法》所使用的资金由县财政局每年按照各镇人民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获奖情况核拨。

  第三条《暂行办法》的适用对象为驻蕉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各镇人民政府。

  第四条为奖励标准:奖励标准由定量和定性标准组成,一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年末存贷比超过全市本行平均水平或存贷比增幅超过10%的,奖励2万元;二是《印发蕉岭县信用镇、信用村、信用户考核验收和评定办法的通知》(蕉府办〔2010〕50号)要求,被县委、县政府联合授予年度“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信用镇”荣誉称号的镇,奖励2万元。

  第五条为评选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综合评价与重点评价相结合原则。

  第六点为考评组织机制:蕉岭县“金融生态奖”每年考评一次,考评工作由县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县长具体负责,县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蕉岭县支行配合实施进行综合考评,形成书面考评意见,报县政府研究,审定奖励事宜。具体实施程序如下:

  (一)对金融机构的考评。各金融机构于每年1月底前向中国人民银行蕉岭县支行申报奖励金,同时应提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有关材料。中国人民银行蕉岭县支行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汇总,会同县金融工作局、县财政局审核,报县政府审批。

  (二)对各镇的考评。各镇于当年县委、县政府联合授予年度“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信用镇”后,向县金融工作局申报奖励金,县金融工作局会同县财政局、人民银行蕉岭县支行审核,报县政府审批。

  第七条为不得参与评选的情况:银行业金融机构未能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导致辖区金融不稳定,发生涉众金融事件的,不得参与评选;各镇人民政府辖区内发生较大金融案件的,不得参与评选。

  第八条为附则,对考评对象提供材料的真实、有效、合法性进行了要求,对提供虚假信息资料的,取消考评资格,同时明确了《暂行办法》条文适用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暂执行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