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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岭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方案和通告政策解读
时间:2022-02-08 15:11:43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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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链接:蕉岭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蕉岭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一、编制背景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知》(粤环函〔2017〕1205号)以及《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2019年工作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函〔2018〕281号)、《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2020年工作方案的通知》(梅市环字〔2020〕39号),文件要求,梅州市生态环境局蕉岭分局结合我县实际,城市建成区及城市近郊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燃区范围由蕉岭县人民政府划定”,并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Ⅲ类(严格)的要求执行。目前我县要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将全部建成区划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深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工作,我局起草了《蕉岭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蕉岭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告)》和《蕉岭县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方案》,在征求了各镇和县直相关单位的意见,同时在蕉岭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发布征求广大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了通告和实施方案(送审稿)。

  二、编制过程

  2021年9月《蕉岭县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方案》和《蕉岭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正式启动编制工作,编制过程如下:

  2021年9月,组建方案和通告修订编制工作小组,明确工作思路、基本原则、总体框架等。在全县范围开展广泛的资料收集,包括指导思想、禁燃区范围、工作目标、实施步骤职、职责分工等。结合资料分析情况,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Ⅲ类(严格)的要求执行”、并根据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等实施分类管理,因地制宜选择《高污染燃料目录》的相应类别”的要求,提升我县环境空气质量水平。

  2021年9月,完成《蕉岭县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方案》和《蕉岭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初稿)编制,在县政府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征求全县相关单位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修改、修订。

  2021年10月,梅州市生态环境局蕉岭分局经办公会议通过《蕉岭县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方案》和《蕉岭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送审稿。提请县政府审议通过并由县政府办公室印发《蕉岭县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方案》和《蕉岭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三、编制依据

  (1)国家及生态环境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等。

  (2)广东省相关文件:《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粤府〔2018〕128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知》(粤环函〔2017〕1205号)等。

  (3)梅州市相关文件:《梅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2019年工作方案》(梅市府函〔2018〕281号)、《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2020年工作方案的通知》(梅市环字〔2020〕39号)、《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等。

  四、主要内容说明

  (一)禁燃区通告内容主要十个方面。1、禁燃区范围及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类别。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蕉岭县县城建成区区域,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具体范围详见附图),并按照环境保护部《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Ⅲ类(严格)的要求执行。2、实施要求。自通告施行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3、禁燃区内已建成不符合要求的各类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的管理要求及期限。禁燃区内已建成不符合要求的各类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应在本通告正式实施后停止使用该类燃烧设施,并在30天内改用清洁能源。4、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和气化供热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禁燃区内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和气化供热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浓度要达到或优于天然气锅炉对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折算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时,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按9%执行,生物质气化供热项目按3.5%执行。5、高污染燃料的定义。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是指生产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以及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不包括车用燃料。6、清洁能源的定义。本通告所称清洁能源,是指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及符合下列条件的燃料:①液态燃料:灰分不大于0.01%,含硫量不大于0.2%,运动粘度不大于20平方毫米/秒(50℃),残炭不大于5%,能在锅炉上正常燃烧并在没有采取任何治理措施情况下,其尾气污染物浓度低于现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液态燃料所规定的最严限值。②气态燃料:能在锅炉上正常燃烧并在没有采取任何治理措施情况下,其尾气污染物浓度低于现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气态燃料所规定的最严限值。7、通告实施主体。本通告由蕉岭县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科工商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督局、县财政局、县城市管理与综合执法局、县公安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生态环境局蕉岭分局做好禁燃区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8、违反本通告规定依法依规的处理。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由县人民政府和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9、禁燃区范围可以适时调整。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及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对禁燃区范围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10、通告施行日期及有效期。本通告自县政府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二)实施方案内容主要4方面。1、指导思想。2、禁燃区范围。3、工作目标。4、实施步骤。5、部门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