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耳生
留言日期:
2020-10-27
主题:
城区养鸡半夜扰民,且有公共卫生风险
内容:
新东北路西一巷5号2楼户外阳台(可能是7号人家)养有公鸡若干只,不仅半夜鸡鸣扰民;在当前秋冬季疫情防控的关键节点,城区养鸡也可能会导致禽流感等公共卫生风险。请蕉城镇、县城管局、县环保局、县卫健局协调处理,感谢。(请邮箱回复处理情况,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按禽类每只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畜类每只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根据《蕉岭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范围的通告》,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包括蕉岭县城建成区、蕉华管理区、各镇建成区、各村人口集中区为禁养区。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0-10-27
答复时间:
2020-10-29
答复单位:
蕉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答复内容:

我局将立即安排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勘查,并责令户主进行整改。感谢您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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