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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蕉岭县林权收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时间:2018-01-16 09:31:24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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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集体林业综合改革试验示范区工作的通知》(林改发〔2015〕63号)要求,为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林业经营体系、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我县起草了《蕉岭县林权收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18年1月28日。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真至::7186826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jlly08@163.com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蕉岭县县林业局(邮编:514199),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蕉岭县林权收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


蕉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6日


蕉岭县林权收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森林资源流转机制,推进林权抵押贷款,盘活森林资源资产,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广东省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林权收储是指依法设立的林权收储机构,将可以依法流转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非竞争性地进行收购,并依法处置的林权流转行为。

第三条本县林权收储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蕉岭县林业局是林权收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林权收储的管理工作。依法设立的林权收储机构执行林权收储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能:

(一)开展林权收储业务,对提供反担保的森林、林木或林地而无力归还贷款的林权抵押人进行抵偿折价收储;

(二)为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或者其他与林业经济发展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个体经营户、林业企业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林权抵押贷款提供担保与反担保,化解银行金融风险;

(三)对因实施城市建设规划收储森林、林木或林地,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用林地,解决建设项目征用林地直接与林农发生关系而引起的林地补偿不平衡、不规范问题;

(四)为企业建设原料林基地等社会投资林业提供服务;

(五)管护收储森林资源,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六)承办涉及林权收储的其它事项。

第二章林权收储机构

第五条 在本县依法执行林权收储工作的林权收储机构包括:

县政府依法设立的林权收储中心。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其他经济主体单独投资设立的林权担保收储公司。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其他经济主体以合资、合作等方式设立的林权担保收储合作社。

第六条县政府设立的县林权收储中心的资本金和工作经费由县财政拨款解决,所需资金不足部分,由县林权收储中心向银行融资。

森林资源储备资金运作实行收支两条线,受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七条 其他林权收储机构实行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但涉及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的,需遵守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林权收储的范围和方式

第八条林权收储的范围包括:

(一)林权抵押人无力偿还贷款,其提供担保(或反担保)的森林、林木或林地;

(二)受林产品企业委托,为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收购森林、林木或林地;

(三)实施城市规划,无法通过市场交易而需收购的森林、林木或林地;

(四)因重点工程建设需征用的林地,有关单位委托为工程建设项目征用林地;

(五)其他林权所有人要求收储的森林、林木或林地。

第九条林权收储的方式:

(一)对林权抵押人提供担保(或反担保)的森林资源,进行协议或判决收储;接受其他林权所有人的要求,对其森林资源进行协议收储;

(二)根据县政府或县林业局的指令,对市政建设、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等需要的森林资源代理协议收购;接受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委托,对林业建设或其他生产经营需要的森林资源代理协议收购。

第四章林权收储、出让程序

第十条林权收储的一般程序

(一)申请收购。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林权收储条件的林权所有人或林权抵押权人应持有关文件资料向蕉岭县林权收储机构申请收购。

(二)林权核实。蕉岭县林权管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森林资源资产调查评估。有资质的森林资源资产调查评估机构对《林权证》载明的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树龄、蓄积等内容进行实地调查评估,并出具调查评估意见。对接受指令或委托代理协议收购的森林资源,森林资源资产调查评估后,要进行相应的委托代理费用测算。

(四)签订合同。林权收储机构与原林权所有人签订规范性林权转让协议。

(五)权属登记。林权收储机构和原林权所有人根据林权转让协议,共同向县林权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

(六)林权交付。根据林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林权所有人向林权收储机构交付被收购的森林资源。

第十一条林权所有人申请林权收储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林权收储申请书;

(二)林权所有人持有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

(三)集体森林资源申请收储的,还应提交:

(1)针对该林权流转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组)进行公示的证明材料;

(2)针对该林权流转所作出的村民会议决议,该决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

(3)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4)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四)林权收储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二条 林权抵押权人申请林权收储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林权收储申请书;

(二)因接受林权抵押而被抵押权人持有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复印件?副本?);

(三)林权收储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三条储备的森林资源转让按照《蕉岭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和《蕉岭县鼓励集体林权入场流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林权收储机构对储备的森林资源,在转让前,应当加强管护,可以进行采伐利用,但应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原林权所有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交付被收购的森林资源,或者在交付的同时擅自处理森林资源的,林权收储机构有权要求原林权所有人改正并继续履行合同;原林权所有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林权收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