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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蕉岭县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时间:2018-01-16 09:57:03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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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集体林业综合改革试验示范区工作的通知》(林改发〔2015〕63号)要求,为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林业经营体系、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我县起草了《蕉岭县关于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18年1月28日。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真至::7186826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jlly08@163.com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蕉岭县县林业局(邮编:514199),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蕉岭县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


蕉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6日


蕉岭县关于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为稳步推进我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改革,切实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实现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与林业管理平稳有序衔接,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办事机构

县国土资源、林业部门要在县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沟通,密切合作,切实抓好林权类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林业管理工作的衔接,稳步有序推进林权类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我县自向社会公告并正式颁发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由县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县林业部门要按照本级编制部门确定的职责,积极配合、协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等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稳步推进。林权类不动产登记要严格依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林权制度改革、林地林木确权登记发证及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有关政策,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有序推进相关工作。

(二)统一规范,明确主体。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使用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严格按照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程序办理。县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是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的责任主体,要明确国土、林业等有关部门在林权类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中的职责,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

(三)不变不换,有序衔接。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保持原有林地林木权属继续有效。对权属发生变化的,经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准,严格按照规定程序,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

三、登记类型

(一)权利类型:1.集体土地所有权(林地);2.森林和林木所有权;3.林地经营权;4.林地承包权;5.国有林地使用权。

(二)登记类型:1.首次登记;2.变更登记;3.转移登记;4.注销登记;5.抵押登记;6.更正登记。

四、调查勘验

(一)对于不动产权利人持全国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抵押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依法受理,并沿用原有调查成果,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登簿、发证。但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登记业务时,发观原有调查成果不能满足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确需补充开展权籍调查等相关工作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提请政府落实经费,统一组织实施。

(二)对于经林业部门确权但尚未发证,不动产权利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首次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告知不动产权利人先到林业部门提出权属资料审查。林业主管部门应组织人员对林权类不动产确权登记资料进行审查和完善,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不动产权利人持林业部门的审查意见和相关确权资料,再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不动产登记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对于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 41号)规定,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或者通过县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委托不动产权籍调查机构 (包括有资质的专业调查机构)承担。

五、登记发证

(一)林权权利人申请林权类不动产权利首次登记,应向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如下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3.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材料;

4.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审查意见及相关确权资料;

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谎明材料;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二)林权权利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申请办理不动产权利的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更正登记或注销登记的,应视不同情况向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如下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4.原有调查成果不能满足要求需补充调查勘验的,提供补充调查勘验成果:

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6.《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五十条、六十六条、七十九条、六十八条规定的材料;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应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八条、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认真审核,并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有关事项

(一)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一并登记,对于林地使用权未依法登记而单独申请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二)国土资源和林业部门已经依法确权并分别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林地所有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均属合法有效的权利凭证,若两者界线出现交叉,且重叠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分属不同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先行权属争议调处,确定土地所有者后,再行办理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森林、林木所有权等权利登记。

(三)申请国有林地使用权登记的,应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其他权属证明材料(包括原林权证、合同、协议、建场批准文件、规划设计书以及原有关划拨交给材料等),并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结林权登记后,应将登记结果信息及时推送(提供)给同级林业部门,促进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