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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蕉岭县鼓励集体林权入场流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时间:2018-01-16 09:58:18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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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集体林业综合改革试验示范区工作的通知》(林改发〔2015〕63号)要求,为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林业经营体系、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我县起草了《蕉岭县鼓励集体林权入场流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18年1月28日。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真至::7186826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jlly08@163.com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蕉岭县县林业局(邮编:514199),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蕉岭县鼓励集体林权入场流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


蕉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6日


蕉岭县鼓励集体林权入场流转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农村集体林权进入蕉岭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简称入场流转交易),规范流转交易行为,促进林业要素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实现林区发展、林业增效、林农增收和产权价值最大化的目标,根据《蕉岭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从事集体林权及产品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权,包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林权证、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经济林木(果)权证所记载的权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林权入场流转,是指权属明晰的集体林权及产品,通过蕉岭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蕉岭农交中心”)以招标、拍卖、挂牌、电子竞价、协议转让、一次性密封报价等方式寻求流入方或受让方,促成流转交易的行为。

第五条鼓励和引导林权入场流转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化的原则。以市场为主导,按照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产权价值的最大化。

(二)坚持保障交易双方权益的原则。尊重林农的流转交易主体地位,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迫和妨碍林农自主流转交易。同时,也要保障流入方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信息公开、交易公平、办事公正,规范有序地开展集体林权流转交易。

(四)坚持不得改变林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林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林地承包权益。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依法租赁、转让、入股、互换、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以及集体经济组织受委托组织进行的集体林权流转交易,应按照《蕉岭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在蕉岭农交中心公开进行流转交易;鼓励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在蕉岭农交中心进行流转交易。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蕉岭农交中心林权交易的主要产品:

(一)集体林地经营权;

(二)集体或个人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三)集体或个人的林权股权;

(四)林产品、花卉苗木;

(五)其它林权交易产品。

第八条 蕉岭农交中心是经蕉岭县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设立,为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交易鉴证、资金结算、投资融资、政策咨询等服务的农村产权流转综合服务平台。在集体林权流转交易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林权流转交易的申请,审核流出方流转申请、有效身份证件、林权证(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经济林木(果)权证)、林地承包合同、流转标的情况等申请材料;发布林权流转交易信息,组织进行交易,出具交易鉴证书,并发布成交公告;

(二)组织开展各类林权项目推介会;

(三)为林权流转交易活动提供场地、设施和代办等服务;

(四)对林权流转交易活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反馈及资料存档,并提供相关信息查询服务;

(五)定期发布全县林权流转交易价格指数和指导价;

(六)推动建立林权流转交易二级资本市场;

(七)为林权流转交易的意向当事人无偿提供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其它综合服务咨询;

(八)对本县的乡(镇)级流转交易平台建设进行业务指导;

(九)依法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已设立蕉岭农交中心分支机构的乡镇,由分支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的林权流转交易的组织和管理;未设立分支机构的乡镇,则由蕉岭农交中心负责本区域内林权流转交易管理,按照统一的交易管理规则,组织开展集体林权交易活动。

第十条各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托乡镇林业管理服务站或蕉岭农交中心的分支机构做好林权流转交易信息的收集、筛选和报送工作,并对林权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和出具意见。

第十一条蕉岭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十二条林权流转交易程序为:

(一)流转交易申请及流转材料审核;

(二)签订林权流转交易委托合同;

(三)流转信息公告;

(四)组织交易;

(五)签署成交确认书及林权流转合同;

(六)资金结算;

(七)出具交易鉴证书;

(八)权属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林权入场流转交易流程与规范按《蕉岭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林权入场流转交易流程》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鼓励集体、个人和新型林业经营主体进场交易,有序规范流转,推进规模经营,培育壮大新型经营主体。

第十五条优先支持进场交易的经营主体申请林业项目实施、财政补贴补助、抵押贷款贴息和其它支农政策等。

第十六条通过蕉岭农交中心达成林地经营权流转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参加有关森林保险的,将逐步适当提高相关政府补贴比例。

第十七条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3年内本县集体林权在蕉岭农交中心实现流转交易的,交易手续费和公证服务费按《蕉岭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优惠。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蕉岭县林业局和蕉岭县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