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集体林业综合改革试验示范区工作的通知》(林改发〔2015〕63号)要求,为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林业经营体系、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我县起草了《蕉岭县林权入场流转交易流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18年1月28日。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真至::7186826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jlly08@163.com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蕉岭县县林业局(邮编:514199),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蕉岭县林权入场流转交易流程(征求意见稿)意见。
蕉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6日
蕉岭县林权入场流转交易流程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林权交易行为,维护林权交易秩序,促进林权流转,保障流转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交易流程。
第一部分 前期服务程序
一、咨询洽谈
蕉岭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蕉岭农交中心)与林权流转双方(流出方和意向流入方,下同)就林权流转相关事宜进行初步洽谈,接受流转双方的咨询。
二、前期服务
1、蕉岭农交中心为林权流转双方提供涉及林权流转的政策与策略辅导。
2、必要时,协助流出方制定林权流转交易(或其他流转方式)方案。
3、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协助林权流出方履行内部决策、上报批准及资产评估等相关手续。
第二部分 入场交易程序
一、委托代理
流出方向蕉岭农交中心递交《林权流转申请书》,与蕉岭农交中心签订《林权流转委托合同》。
流出方应向蕉岭农交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1)流出方的《林权流转申请书》;
(2)表明流出方身份的有效证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4)林地承包合同或林地流转合同;
(5)出让标的情况说明;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集体经济组织拟流转林权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
(1)针对该林权流转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组)进行公示的证明材料;
(2)针对该林权流转所作出的村民会议决议,该决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
(3)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4)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流出方挂牌申请材料齐备的,蕉岭农交中心应自收到流转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挂牌申请材料不齐备的,蕉岭农交中心应向流出方出具《告知单》,告知流出方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流出方需补齐材料后重新申请挂牌。
二、信息披露
蕉岭农交中心在正式签订《林权流转委托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披露。林权流转信息发布方式和期限由流出方与蕉岭农交中心共同协商,在信息发布期内流出方可申请对信息发布内容进行补充和修改。其中,农村集体林权出让信息发布期限不得低于20个工作日,信息发布内容补充和修改后,发布期限重新计算。
三、项目中止与终止
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蕉岭农交中心上报总经理办公会,经同意后进入中止程序:
(1)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2)流出方提出正当理由,其批准机构认为须中止交易的;
(3)林权权属不清或者存在权属争议的;
(4)林权标的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
(5)林权标的物发生重大变化影响继续交易的;
(6)经查实,流出方未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流转林权的;
(7)经查实,流出方或意向流入方主体资格存在瑕疵或提供的材料虚假、失实或不完整的;
(8)以林权作为担保,在流转该林权时,未经担保权人同意的;
(9)流转文件和挂牌文件内容不一致,流转双方有较大争议的;
(10)意向流入方或流出方在竞价过程中违反约定竞价规则,扰乱竞价秩序的;
(11)意向流入方在林权流转交易竞价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可能造成流出方损失的;
(12)意向流入方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参与竞价,扰乱竞价交易活动的正常秩序,损害公众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13)意向流入方对流出方、评审委、产权交易机构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采取施加影响、行贿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影响竞价公正性的;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违规事项、当事人之间存在重大争议纠纷或其它严重影响交易的。
2、当事人提交中止申请,应提供相关证据和事由说明。
3、蕉岭农交中心收到中止申请后,应仔细审查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完整性,并在收到申请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上报总经理办公会,决定是否受理。
4、蕉岭农交中心受理中止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有效性和所提出的中止申请进一步审核,并在受理当事人中止申请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5、作出中止决定的,蕉岭农交中心应当出具中止决定书,确定中止期限,并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布;作出不予中止决定的,应当说明不予中止的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6、交易项目中止,自中止决定作出之日起执行。
7、交易项目中止期间,蕉岭农交中心应尽快对中止事项进行调查或组织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项进行调解。蕉岭农交中心也可以通过相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对违规事实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当事人主张请求或者反对对方请求的,应当提供证据。
8、蕉岭农交中心在中止期限内,可以依据有关规定、规则和调查调解情况,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取消意向流入方资格、扣除保证金等书面决定。
9、导致交易活动不能按规定程序正常实施的情形消除后,蕉岭农交中心应当尽快出具恢复交易的书面意见,并恢复交易。
10、交易各方当事人在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致使
中止的情形或不能通过调解达成共识的,蕉岭农交中心可出具交易项目终止的书面意见,并终止交易。
11、恢复交易和终止交易应当在蕉岭农交中心的网站上进行公布。
12、林权交易中止恢复后,交易活动继续进行,中止期限不计在有效公告期内。
13、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蕉岭农交中心上报总经理办公会,经同意后进入终止程序:
(1)林权标的物因不可抗力毁损、灭失的;
(2)流出方企业或受让企业解散,或依法被注销的;
(3)流出方或意向流入方为自然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的;
(4)流出方无故不推进产权交易进程,经产权交易机构催办仍不作为的。
14、当事人提交终止申请,应提供相关证据和事由说明。
15、交易项目终止,自终止决定作出之日起执行。
16、对于挂牌期间终止挂牌的项目,蕉岭农交中心应在原信息发布渠道上取消所发布信息并进行公告。
17、已终止挂牌的项目,流出方拟再次流转该林权的,应按照本规范规定程序重新提出挂牌申请。
18、因当事人违规造成交易项目中止或终止的,当事人应向蕉岭农交中心承担违规责任,并赔偿蕉岭农交中心损失;
19、因当事人违规造成交易相对方损失的,由有过错的一方负损害赔偿的责任;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过错大小分别承担责任。
四、征集意向流入方
1、意向流入方向蕉岭农交中心递交《林权流入申请书》。
2、意向流入方为法人的,向蕉岭农交中心申请流入林权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林权流入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合法主体资格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以上资料须年检)须查验原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授权他人办理,还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
(4)如果公告中有特别事项,须提交承诺函;
(5)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3、意向流入方为自然人的,向蕉岭农交中心申请流入林权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林权流入申请书;
(2)表明身份的有效证件,如授权他人办理,须有该自然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
(3)如果公告中有特别事项,须提交承诺函;
(4)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4、意向流入方申请材料齐备的,蕉岭农交中心应自收到流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备的,蕉岭农交中心应向流入方出具《告知单》,告知流入方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
五、组织交易
1、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及两个以上意向流入方,可以采取拍卖、竞价、招投标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方式由蕉岭农交中心与流出方根据流转项目的具体情况共同确认:
(1)拍卖方式。采取拍卖方式转让林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2)竞价方式。采取竞价方式的,按照蕉岭农交中心竞价交易规则组织实施。
(3)招投标方式。采取招投标方式转让林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4)其他方式。指法律、法规规定批准的其他方式。
2、协议方式。经两次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意向流入方,按有关规定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3、经两次公开征集未征集到意向流入方,流出方采取变更条件重新挂牌的,按本交易流程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六、成交签约
流出方与流入方双方正式签订《林权流转合同》。
七、交割结算
通过蕉岭农交中心进行林权流转交易的,在蕉岭农交中心专用账户进行交易价款的结算。
八、相关费用收取
通过蕉岭农交中心进行林权流转交易的,蕉岭农交中心依照规定和相关收费办法收取交易相关费用。
九、出具《林权交易鉴证书》
流转交易双方签订流转合同后,由蕉岭农交中心出具《林权交易鉴证书》。流出方和流入方向蕉岭农交中心缴纳相关费用后,凭缴款凭证领取《林权交易鉴证书》。
第三部分 附则
一、在蕉岭农交中心进行林权流转交易的过程中,发生林权流转交易纠纷的,在自行协商无效时,可提请林权流转批准机构调解;约定仲裁的,可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没有约定仲裁或约定的仲裁无效,可依法向蕉岭农交中心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本程序在实施过程中,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发生变化,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为准。
三、本程序解释权属于蕉岭农交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