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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蕉岭县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时间:2018-03-09 11:41:26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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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工作作出的重要批示精神和中央关于着力振兴实体经济的决策部署,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90号)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梅市府[2017]22号),进一步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大力开展实体经济招商引资工作,对新办企业和经营中的企业及其新上项目,我县起草了《蕉岭县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18年3月22日。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 通过传真方式讲意见传真至:7873795

(二)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jlxwxcb@163.com

蕉岭县人民政府

2018年3月9日

蕉岭县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工作作出的重要批示精神和中央关于着力振兴实体经济的决策部署,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90号)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梅市府[2017]22号),进一步降低制造业企业(以下“企业”全部指“制造业等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大力开展实体经济招商引资工作,对新办企业和经营中的企业及其新上项目,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1、落实省有关规定,2018年非工业用地5至1元,工业用地2.5元至0.6元;2019年非工业用地4至1元,工业用地2元至0.6元。从2018年起按全省统一部署的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规定征收车船税。降低符合核定征收条件企业的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标准,具体办法按《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牵头单位:县地税局;负责单位:县财政局)

2、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1)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2017年12月31日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3)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5)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牵头单位:国税局;负责单位:县地税局、县财政局)

3、2017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0日止,契税纳税期限调整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自2018年12月31日起,契税纳税期限调整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之前。(牵头单位:县地税局)

二、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4、县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园区管委会要根据本县经济发展规划划定工业用地控制线;加快完成工业园区征地拆迁和土地收储,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要充分保障工业用地供给;对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发布的产业发展规划、产业促进政策中明确的重点产业、政策明确的本县重点产业,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按政策实施土地供应。(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单位:县住建局、县工业园管委会)

5对由科工商务、发改及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符合我县发展战略格局的,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型绿色建材产业、长寿健康产业制造类项目,且满足集约用地要求(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40%,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的项目,按84元/平方米确定出让底价。当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时,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单位:县科工商务局、县发展改革局)

6鼓励灵活采用弹性年期出让工业用地,但最高不得超过50年。租赁土地价格按租赁年期与工业用地可出让最高年期的比值确定年期修正系统,进行修正确定。租赁环节采取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的,在承租方使用租赁土地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后需办理出让手续的,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局)

7积极发展制造业,争取市每年对制造业发展较好县的用地奖励。(牵头单位:县科工商务局;负责单位:县国土资源局)

三、降低企业社会保险成本

8、按照全省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要求,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从15%降为14%;执行省规定的缴费基数上下限,逐步过渡至全省统一标准。(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9、出台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制度,继续执行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政策。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0、符合医保降费率条件时,适度降低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降至用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0.5%。建立健全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实施下浮。(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11、认真落实省扩大售电侧改革政策,2018年工、商业用户市场准入门槛降为年度用电量1500万千瓦时;省级产业转移园区(含产业集聚地)用电的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工业用户可申请进入市场交易;省大型骨干企业的分公司、各级全资子公司中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工业企业可作为一般用户准入;符合条件的有色金属企业、物业管理企业以及符合条件的公共交通、通信、供水、供气电力用户可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牵头单位:县科工商务局;负责单位:蕉岭供电局)

12落实省、市有关规定,全面实施输配电价改革,降低我县销售电价。(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单位:县供电局)

五、降低企业运输成本

13、县辖区境内省属国有交通企业的高速公路按省交通运输厅要求,试行合法装载货运车辆通行费使用非现金支付卡(国标粤通卡)支付,可享受八五折优惠。落实省、市有关规定,取消普通公路收费项目。(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

六、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14按照我县制定的政策执行:一是企业通过有证券从业资质的中介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注册地在蕉岭县境内,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深圳前海股权交易所等场外市场挂牌上市的,县政府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二是对拟上市企业,通过有证券从业资质的中介机构规范化完成股份制改造,注册地在蕉岭县境内,在新三板市场挂牌上市成功的,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在创业板市场挂牌上市成功的,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在中小板市场挂牌上市成功的,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在主板市场挂牌上市成功的,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250万元。三是企业在香港或其他海外股票市场上市,但上市主体、业务、资产、企业上市筹集资金后续投资以及税收均在蕉岭县境内的,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四是企业通过买壳、借壳等方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且上市企业注册地迁入我县的企业,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同时指导相关企业申报享受梅州市企业上市(挂牌)扶持资金。(牵头单位:县金融局;负责单位:县人行、县科工商务局、县财政局)

15我县于2015年设立“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目前基金合作银行有邮政及广发2家银行,基金规模2345万元。基金操作办法是企业先申请进入“重点企业池”,由合作银行对池内企业贷款,通过基金担保企业获得贷款额度增大。同时指导相关企业申报享受市级“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支持。(牵头单位:县科工商务局;负责单位:县金融工作局、县财政局、县人行)

16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积极引导企业用好政策,充分享受市融资增信政策支持;鼓励工业企业开展设备融资租赁,充分享受我县先进装备制造业融资租赁专项资金政策扶持。(牵头单位:县科工商务局;负责单位:县财政局、县金融工作局、县人行)

17鼓励企业利用股权出质方式拓宽融资渠道。(牵头单位:县工商和质监局)

七、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18进一步清理、减免县及县以下现有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清理、减免后保留的各级各部门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编制目录清单,明确项目名称、设立依据、收费标准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

19、对已办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的产业园区,其符合条件的入园建设项目可简化或免予办理相关手续。(牵头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单位:县环境保护局)

20、在省推广网上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超市”的基础上,全面清理我县本级制定的中介市场保护政策,取消自行设定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加强中介服务收费监管。(牵头单位:县编办;负责单位:县科工商务局)

21、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完成需开展行政审批相关中介服务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或者与主管部门脱钩的改革工作。(牵头单位:县编办)

22、根据上级工作部署,建设工业大数据平台,实现各部门涉企工业数据的归集和共享,并向企业开放相关数据。(牵头单位:县科工商务局)

23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先进制造业等现代产业发展特点和要求不相适应的产业准入标准、规范。(责任单位:县各有关部门)

八、支持工业企业盘活土地资源提高利用率

24、由政府对企业已停产或产值低的用地以评估价实施收购,再按城市规划性质重新实施供地;政府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搬迁的工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经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安排工业用地。(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科工商务局)

25、对现有工业、仓储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增工业用地提高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26支持和鼓励园区建设高标准厂房,高标准厂房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27、落实省、市有关规定,制订我县具体实施方案,解决重点制造业企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加快完善相关用地手续,所需用地指标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不动产登记中心要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办理不动产登记。(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局)

九、支持培育制造业新兴支柱产业

28、2018-2020年,县财政将积极筹措资金,对制造业新兴支柱产业以及云计算大数据等新兴产业方面的投融资予以重点支持,做大做强县域特色产业。(牵头单位:县科工商务局;负责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

29、2018-2020年,县财政在整合现有产业扶持资金的基础上积极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根据不同产业不同类型企业以及处于不同发展阶段企业的实际,科学设置财政资金补助、奖励扶持项目,确保政策资源能有效推动我县实体企业转型升级,全面提升产业政策扶持精准度。(牵头单位:县科工商务局;负责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

十、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改造

302018-2020年,对工业企业当年技术改造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当年技术改造投资额的5%比例给予奖励支持;对农业、文化、旅游、现代服务业、新兴产业类企业固定资产(不含土地)投资总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不高于项目实际固定资产(不含土地)投资额5%的比例给予奖励支持。单个项目奖补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县科工商务局;负责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统计局)

312018-2020年每年安排200万元专项资金,对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政策的机械装备、电子信息、新型建材、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产业企业,以及其他传统产业重点企业设备更新和升级换代的,按其新设备购置额的20%以内给予奖补,单个项目奖补金额不超过10万元。同时指导相关企业申报享受梅州市专项扶持资金。(牵头单位:县科工商务局;负责单位:县财政局)

32对企业通过购买单体机器人或智能装备进行技术改造的,按购置机器人或智能装备实际投资额的30%以内给予奖补,单个项目奖补金额不超过10万元。同时指导相关企业申报享受梅州市专项扶持资金。(牵头单位:县科工商务局;负责单位:县财政局)

33按照上级工作部署,将技术改造普惠性事后奖补政策享受范围,放宽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取得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且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牵头单位:县科工商务局;负责单位: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统计局)

十一、支持企业上层次发展

34、对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助。对首次达到限额以上的商贸流通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助。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允许保留原字号和行业特点,对转型后办理土地使用权更名和房屋、设备等所有权更名时,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的,免收交易手续费。同时指导相关企业申报享受梅州市专项扶持资金。(牵头单位:县科工商务局;负责单位: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统计局)

十二、降低企业创业创新成本

352018—2020年,对被认定为市级“双创”的示范基地,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补助。同时指导相关企业申报享受梅州市专项扶持资金。(牵头单位:县科工商务局;负责单位: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6、对新建或改扩建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双创”基地,按其实际固定资产(不含土地)投资额10%的比例优先给予奖励支持,单一项目奖补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同时指导相关企业申报享受梅州市专项扶持资金。(牵头单位:县科工商务局;负责单位: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7、2018-2020年,每年安排20万元专项资金,组织参加国家、省、市创新创业大赛,充分挖掘和培育优秀创新创业人才与团队,树立一批创新创业典型,营造创新创业氛围,释放创新创业主体活力。对参加市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获得第一、二、三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奖励支持。同时指导相关企业申报享受梅州市专项扶持资金。(牵头单位:县科工商务局;负责单位: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82018-2020年,每年安排20万元专项资金,加强对创业者和创新企业提供社会培训、管理咨询、检验检测、软件开发、研发设计等服务。同时指导相关企业申报享受梅州市专项扶持资金。(牵头单位:县科工商务局;负责单位: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各牵头单位按附件要求每季度汇报落实情况,包括享受新政策的企业家数、降低多少成本等,落实情况于季度末20日前报县科工商务局汇总。由县科工商务局汇总后报县政府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将落实情况列入督查督办事项,定期通报落实情况。县政府视情况对各部门开展专项督查,对工作不力的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同时废止2010年3月出台的《蕉岭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蕉府〔2010〕4号)、2013年11月出台的《蕉岭县企业股改上市奖励办法》(蕉府〔2013〕44号)、2015年9月出台的《印发蕉岭县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蕉府办明电〔2015〕36号)和2017年9月1日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蕉府办〔2017〕24号)。到期后根据省市出台的新政策和县里的新形势进行适当修订后,再以文件形式印发。

附件:工作分工和政策条文解释表

附件:

工作分工和政策条文解释表(征求意见稿

序号

政策内容

责任

单位

政策条文解释

一、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1.落实省有关规定,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将车辆车船税适用税额降低到法定税率最低水平;降低符合核定征收条件企业的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标准。

县地税局、县财政局(第一个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从2017年至2019年,城镇土地使用税分3年调整到位,2017年非工业用地7至2元,工业用地3.5元至1元;2018年非工业用地5至1元,工业用地2.5元至0.6元;2019年非工业用地4至1元,工业用地2元至0.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按照全省统一部署,从2018年起按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规定征收车船税。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入,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及同行业合同签订情况核定征收印花税,具体办法按《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2.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1)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2017年12月31日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3)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5)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

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财政局


3.(一)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0日止,契税纳税期限调整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80日内。

(二)自2018年12月31日起,契税纳税期限调整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之前。

县地税局


二、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4.县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园区管委会要根据本县经济发展规划划定工业用地控制线,加快完成工业园区征地拆迁和土地收储,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要充分保障工业用地供给;对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发布的产业发展规划、产业促进政策中明确的重点产业、政策明确的本地区重点产业,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按政策实施土地供应。

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工业园管委会

县住建局要根据规划和产业发展计划,划定工业用地控制线。县国土局负责监督防止该控制范围内工业用地改变用途。

对规划范围内地块的控制指标规定,参考我县《广州南沙工业集聚区(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对县域其他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工业用地,参照梅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梅州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梅市国土资〔2016〕51号)的规定执行。

5.对由科工商务、发改及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型建材产业、长寿产业制造类项目,且满足集约用地要求(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40%,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的项目,按84元/平方米确定出让底价。

县国土资源局、县科工商务局、县发展改革局

当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时,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6.鼓励灵活采用弹性年期出让工业用地,但最高不得超过50年。租赁土地价格按租赁年期与工业用地可出让最高年期的比值确定年期修正系统,进行修正确定。租赁环节采取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的,在承租方使用租赁土地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后需办理出让手续的,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土地。

县国土资源局


7.积极发展制造业,争取市每年对制造业发展较好县的用地奖励。

县科工商务局、县国土资源局


三、降低企业社会保险成本



8.按照全省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要求,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从15%降为14%;执行省规定的缴费基数上下限,逐步过渡至全省统一标准。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17年7月出台《转发关于进一步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梅市人社〔2017〕50号),从2017年7月起,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从2016社保年度的2906元调整为2489元;缴费比例从23%调整为22%,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从15%调整为14%。

9.出台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制度,继续执行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政策。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正牵头制定《梅州市失业保险实施浮动费率制度》。

(二)2015年12月出台《关于转发调整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梅市人社〔2015〕136号)、从2016年3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率从2%降至1%,其中用人单位费率降至从1.5%降至0.8%,个人费率从0.5%降至0.2%。

(三)2015年出台《梅州市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办法》(梅市人社〔2015〕59号)、《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梅市人社函〔2015〕183号)。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二是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对依法全员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二是上一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城镇登记失业率,[裁员率指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含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人数)与年平均参保人数之比];三是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符合条件的企业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稳岗补贴申请。审批通过后,按该企业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补贴政策执行至2020年底。

10.符合医保降费率条件时,适度降低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目前我市职工医保基金收支情况和累计结余情况暂不符合降费率条件,为保证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安全运行,职工医疗保险单位费率暂不降低;统筹基金累计结余过高的时候,适度降低单位缴费费率。

11.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降至用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0.5%。

《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梅市人社〔2015〕106号),从2015年10月1日起,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用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0.8%降至0.5%。

12.建立健全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实施下浮。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正牵头制订梅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

(二)2015年11月出台《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梅市人社〔2015〕122号),从2015年12月1日起,费率从0.7%下调至0.5%。

(三)2016年6月出台《关于调整梅州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梅市人社〔2016〕64号),从2016年7月1日起,实施八类行业差别费率政策,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为0.2%、0.4%、0.7%、0.9%、1.1%、1.2%、1.3%、1.4%,结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相关要求,一类、二类行业工伤保险费率下调为0.2%、0.4%,三至八类行业工伤保险费率阶段性下调至0.5%。

四、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13.认真落实省市扩大售电侧改革政策,2018年工、商业用户市场准入门槛降为年度用电量1500万千瓦时;省级产业转移园区(含产业集聚地)用电的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工业用户可申请进入市场交易;省大型骨干企业的分公司、各级全资子公司中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工业企业可作为一般用户准入;符合条件的有色金属企业、物业管理企业以及符合条件的公共交通、通信、供水、供气电力用户可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县科工商务局、县供电局

按照《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电力用户参与直接交易相关事项的通知》(粤经信电力函〔2017〕208号)和《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2018年电力市场交易安排的通知》(粤经信电力函〔2017〕226号)执行。

14.落实省、市有关规定,全面实施输配电价改革,降低我县销售电价。

县发展改革局、县供电局

根据省、市有关政策,从2017年1月1日起,我县全面实施输配电价改革,并将改革空间用于降低销售电价,大工业电度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电度电价统一降低2.33分/千瓦时;从2017年7月1日起,我县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标准统一降低25%,其中,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降低0.18分/千瓦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标准降低0.21分/千瓦时;从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电网企业向用户收取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临时接电费用,在现有标准基础上降低30%。

从2017年6月1日起,取消电气化铁路配套供电工程还贷电价,铁路运输企业通过相应下浮铁路电气化附加费标准的方式等额降低铁路货物运价。降低我县天然气发电的上网电价3分/千瓦时。落实省蓄冷电价政策,蓄冷电价的峰期、平段、谷期的电价比价为1.65:1:0.25。

五、降低企业运输成本


15.我县境内省属国有交通企业的高速公路按省交通运输厅要求,试行合法装载货运车辆通行费使用非现金支付卡(国标粤通卡)支付,可享受八五折优惠。

县交通运输局、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

为更好地落实货车使用粤通卡高速公路通行费八五折优惠政策,降低企业运输成本,计划采取如下工作措施:

(一)已持有国标粤通卡的货车用户过收费站可以直接刷卡打折。

(二)简化业务程序:进一步简化业务程序,用户只需提交两种材料:一是待办车辆行驶证;二是车主身份证或粤通卡持卡人身份证。单位客户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授权委托书。

(三)计划在我县的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受理粤通卡办卡业务,现场设点办理粤通卡,主动为车主办卡服务,提升优惠政策的受众面。人员和设备由粤通卡公司负责,场地由综合性能检测站安排。对于前来检测的货运车辆,按一车一卡原则免费办理粤通卡,卡片的配送和发行由粤通卡公司负责,每个站约2-5个工作日。

(四)组织宣传会:以政策宣传会、印发宣传小册子等多种方式对高速通行费八五拆优惠进行宣传,特别是对货车车主、货运公司、大型企业等物流成本大的用户,粤通卡公司提供主动上门服务或集中现场办理,真正让这些成本大户享受高速通行费八五折优惠政策的实惠,减轻企业成本。

16.落实省、市有关规定,取消普通公路收费项目。

县交通运输局、县发展改革局


六、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17.一是企业通过有证券从业资质的中介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注册地在蕉岭县境内,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深圳前海股权交易所等场外市场挂牌上市的,县政府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二是对拟上市企业,通过有证券从业资质的中介机构规范化完成股份制改造,注册地在蕉岭县境内,在新三板市场挂牌上市成功的,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在创业板市场挂牌上市成功的,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在中小板市场挂牌上市成功的,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在主板市场挂牌上市成功的,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250万元。

三是企业在香港或其他海外股票市场上市,但上市主体、业务、资产、企业上市筹集资金后续投资以及税收均在蕉岭县境内的,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

四是企业通过买壳、借壳等方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且上市企业注册地迁入我县的企业,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五是指导相关企业申报享受梅州市企业上市(挂牌)扶持资金。

县金融局、县人行、县科工商务局、县财政局

按照我县制定的政策执行,参照县政府2013年出台的《蕉岭县企业股改上市奖励办法》(蕉府〔2013〕44号)规定执行;申报享受市级扶持政策,按照《关于印发梅州市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梅市府办〔2016〕20号)执行。

18.我县于2015年设立“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目前基金合作银行有邮政及广发2家银行,基金规模2345万元。基金操作办法是企业先申请进入“重点企业池”,由合作银行对池内企业贷款,通过基金担保企业获得贷款额度增大。同时指导相关企业申报享受市级“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支持。

县科工商务局、县金融工作局、县财政局县人行

按照《印发蕉岭县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蕉府办〔2015〕13号)执行;申报享受市级“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支持,按照《关于印发梅州市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梅市中小企字〔2015〕32号)执行。

19.鼓励企业利用股权出质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县工商和质监局

企业以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到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工商部门依法为企业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提供便利高效的服务。

支持企业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债权、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投资其他产业、行业的企业。

20.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积极引导企业用好政策,充分享受市融资增信政策支持。

县科工商务局、县财政局、县金融工作局

按照《关于印发梅州市促进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梅市创联会办〔2015〕2号)执行。

21.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积极引导企业用好政策,鼓励工业企业开展设备融资租赁,充分享受我县先进装备制造业融资租赁专项资金政策扶持。

县科工商务局、县金融工作局、县财政局、县人行

由市经信局牵头设立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设备融资租赁资金,通过贴息、风险补偿等方式,推动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降低企业在升级改造、设备购置中的融资成本。

七、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22.进一步清理、减免县及县以下现有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清理、减免后保留的各级各部门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编制目录清单,明确项目名称、设立依据、收费标准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县发展改革局

严格落实国家、省、市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措施和《梅州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行动计划(2016—2018年)》,全面实现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

23.对已办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的产业园区,其符合条件的入园建设项目可简化或免予办理相关手续。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环境保护局

(一)在城乡规划审批事项过程中,实行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预审制度和用地规划许可同步批前公示等方式加快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二)在施工报建阶段,将施工许可证核发审批时限由原来的15个工作日,压缩到现在的5个工作日完成;在竣工验收阶段,将竣工验收备案时限由原来的15个工作日,压缩到现在的3个工作日完成。

(三)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鼓励培育发展更多的第三方审图机构,尽快研究出台政策措施,推动投资项目加速落地。

(四)所有《梅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负面清单》上的项目禁止入园。

24.在省推广网上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超市”的基础上,全面清理我县本级制定的中介市场保护政策,取消自行设定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加强中介服务收费监管。

县编办、县科工商务局、

按照省统一部署,搭建行政审批部门、中介服务机构与项目业主三方互动交流平台。除法律、法规、规章确有规定外,审批部门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事项。市级及以下政府部门以部门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自行设定的要求申请人必须通过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取消。保留作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明确项目名称、设定依据、服务时限等内容;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必要条件实施。

25.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完成需开展行政审批相关中介服务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或者与主管部门脱钩的改革工作。

县编办

开展行政审批相关中介服务的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提出改革方案,市编办对方案中涉及机构编制事项提出意见。

26.根据上级工作部署,建设工业大数据平台,实现各部门涉企工业数据的归集和共享,并向企业开放相关数据。

县科工商务局

利用我县现有的政府政务信息平台,根据省市工业大数据平台工作要求,实现工业领域涉企的“大数据”管理,为运行监测、政策制定、市场研判等提供依据,并通过有效整合相关数据,为企业经营生产提供决策依据。

27.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先进制造业等现代产业发展特点和要求不相适应的产业准入标准、规范。

县各有关部门

根据产业发展特点,适时对不相适应的产业准入标准、规范等进行修订;结合产业发展需求,主动修改或者完善相关规定,推动产业发展。

八、支持工业企业盘活土地资源提高利用率


28.由政府对已停产或产值低的用地以评估价实施收购,再按城市规划性质重新实施供地。政府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搬迁的工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经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安排工业用地。

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科工商务局


29.对现有工业、仓储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增工业用地提高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30.支持和鼓励规划建设高标准厂房,高标准厂房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

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支持和鼓励各地建设高标准厂房,高标准厂房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

31.落实省、市有关规定,制订我县具体实施方案,解决重点制造业企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加快完善相关用地手续,所需用地指标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不动产登记中心要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办理不动产登记。

县国土资源局

我县按市制订的解决重点制造业企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加快完善相关用地手续。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办理不动产登记。

32.2018-2020年,县财政将积极筹措资金,对制造业新兴支柱产业以及云计算大数据等新兴产业方面的投融资予以重点支持,做大做强县域特色产业。

县科工商务局、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

对符合新兴产业发展的重大项目落地等,按照“一项目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九、支持培育制造业新兴支柱产业

33.2018-2020年,县财政在整合现有产业扶持资金的基础上积极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根据不同产业不同类型企业以及处于不同发展阶段企业的实际,科学设置财政资金补助、奖励扶持项目,确保政策资源能有效推动我县实体企业转型升级,全面提升产业政策扶持精准度。

县科工商务局、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

通过统筹现有财政资金加大对制造业的支持。

十、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改造


34.2018-2020年,对工业企业当年技术改造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当年技术改造投资额的5%比例给予奖励支持;对农业、文化、旅游、现代服务业、新兴产业类企业固定资产(不含土地)投资总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不高于项目实际固定资产(不含土地)投资额5%的比例给予奖励支持。单个项目奖补金额不超过100万元;2018-2020年每年安排200万元专项资金,对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政策的机械装备、电子信息、新型建材、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产业企业,以及其他传统产业重点企业设备更新和升级换代的,按其新设备购置额的20%以内给予奖补,单个项目奖补金额不超过10万元。对企业通过购买单体机器人或智能装备进行技术改造的,按购置机器人或智能装备实际投资额的30%以内给予奖补,单个项目奖补金额不超过10万元。同时指导相关企业申报享受梅州市专项扶持资金。

县科工商务局、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

按照我县制定的政策执行;申报享受市级扶持政策,按照《梅州市降低制造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梅市府〔2017〕22号)执行。

35.按照上级工作部署,将技术改造普惠性事后奖补政策享受范围,放宽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取得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且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

县科工商务局、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统计局

按照《梅州市降低制造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梅市府〔2017〕22号)执行。

十一、支持企业上层次发展

36.对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助。对首次达到限额以上的商贸流通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助。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允许保留原字号和行业特点,对转型后办理土地使用权更名和房屋、设备等所有权更名时,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的,免收交易手续费。同时指导相关企业申报享受梅州市专项扶持资金。

县科工商务局、

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统计局

我县按照我县制定的政策执行;申报享受市级扶持政策,按照《梅州市降低制造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梅市府〔2017〕22号)执行。

十二、降低企业创业创新成本


37.2018—2020年,对被认定为市级“双创”的示范基地,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补助;2018-2020年,对新建或改扩建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双创”基地,按其实际固定资产(不含土地)投资额10%的比例优先给予奖励支持,单一项目奖补金额不超过100万元;2018-2020年,每年安排20万元专项资金,组织参加国家、省、市创新创业大赛,充分挖掘和培育优秀创新创业人才与团队,树立一批创新创业典型,营造创新创业氛围,释放创新创业主体活力。对参加市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获得第一、二、三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奖励支持。同时指导相关企业申报享受梅州市专项扶持资金。

县科工商务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我县按照我县制定的政策执行;申报享受市级扶持政策,按照《梅州市降低制造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梅市府〔2017〕22号)执行。

38.2018-2020年,每年安排20万元专项资金,加强对创业者和创新企业提供社会培训、管理咨询、检验检测、软件开发、研发设计等服务。同时指导相关企业申报享受梅州市专项扶持资金。

县科工商务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我县按照我县制定的政策执行;申报享受市级扶持政策,按照《梅州市降低制造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梅市府〔2017〕22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