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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蕉岭县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快速发展扶持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时间:2018-04-13 10:55:42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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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一城两业三组团”发展格局,推动创建全域旅游示范县工作深入开展,根据蕉岭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蕉府办〔2017〕24号)要求,进一步加大支持我县实体旅游经济发展力度,我县起草了《蕉岭县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快速发展扶持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18年4月25日。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真至:7877669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jlqylycjb@163.com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蕉岭县县文体旅游局(邮编:514199),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蕉岭县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快速发展扶持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


蕉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3日



蕉岭县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快速发展扶持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一城两业三组团”发展格局,推动创建全域旅游示范县工作深入开展,根据蕉岭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蕉府办〔2017〕24号)要求,进一步加大支持我县实体旅游经济发展力度,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基本原则

按照创建“全域旅游示范县”要求,县财政建立扶持旅游产业发展扶持资金。2018年至2020年,县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用于发展旅游产业,用于扶持旅游产业快速发展。部分资金用于旅游品质提升,加强重点旅游企业、重点旅游项目、旅游新业态发展和特色旅游商品开发,全域旅游推进及促进能力建设提升等。资金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范、讲求实效。把绩效管理理念和公共服务优先观念贯穿于资金分配和使用全过程,科学确定鼓励和扶持重点,确保资金的有效分配和高效使用。

(二)竞争分配、绩效优先。资金分配引入竞争性分配办法,坚持“一对多”的选择性审批安排,建立“多中选好、好中选优”的项目竞争机制,更加注重资金的使用效果、效益和效率。

(三)程序公开、确保公正。通过竞争性分配,项目申报办法公开,确保资金分配公正、公平。

二、扶持项目

(一)旅游品质提升。

1.被评定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旅游企业,在市奖励基础上再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2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

2.被评定为国家五星、四星、三星级旅游饭店的旅游企业,在市奖励基础上再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3.按照《关于印发〈梅州市民宿(乡村客栈)星级标准与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梅市民宿办〔2016〕1 号)标准,被认定为五星、四星、三星级的特色民宿(含乡村客栈),在市奖励基础上再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0万元、5万元、3万元。

4.按照《关于印发〈梅州市农家乐星级标准与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梅市农家乐办〔2016〕1 号)标准,被认定为五星、四星、三星级的特色农家乐,在市奖励基础上再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8万元、5万元、3万元。

(二)重点旅游项目建设。

1.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重点文化旅游特色产业项目,可享受多项行政服务性规费减半收取的优惠,并免费帮助企业召开用工专场招聘会;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文化旅游特色产业项目,从应纳税年度起5年内,第1年至第2年按企业当年对本县贡献对比上年的增量全额扶持;第3年至第5年按企业当年对本县贡献对比上年的增量部分的50%扶持给企业;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作为个案进行办理;对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文化旅游项目,按“一企一策”的办法给予特别优惠待遇。

2.招商引资项目。完成年度签订《招商引资协议书》,符合蕉岭县招商引资有关政策规定,当年签约、当年开工建设、计划投资额5亿元以上、且当年度完成实际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重大招商引资旅游项目,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一次性补助,每个项目获得的支持不超过100万元;

3.智慧旅游项目。有完善的数据采集、处理、上传、营销,能与蕉岭县文体旅游局官网、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对接,进行数据共享、并且按要求提供年度大数据分析报告的蕉岭智慧旅游企业,采取无偿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助,每个项目获得的支持不超过20万元。

(三)旅游新业态项目。

符合国家旅游局提出的“商、养、学、闲、情、奇”旅游发展新“六要素”的新业态旅游实体经济项目,采取一次性无偿补助的方式进行补助,每个项目获得的支持不超过20万元。

1.取得营运资格、各项手续完备,具备10艘以上游船的游船公司;

2.当年度投资建成或在建完工量过半的休闲旅游项目(含主题特色酒店,农旅休闲观光基地、旅游汽车营地、大型露营基地,大型自驾游服务中心,具有文化旅游推广性质的培训、艺术创作与素质拓展基地、创意园,设施完善、信誉良好的大型农家乐及新业态旅游实体经济等)(已获得过国家、省、市支持的项目不再扶持);

3.积极宣传蕉岭旅游形象和开展推广旅游服务的蕉岭旅游推广中心、县内知名旅游网站及新媒体平台(含独立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微网站、APP等);

4.对宣传推介蕉岭文化旅游有重大意义的其他新业态旅游实体经济项目。

(四)推进全域旅游。

1.大型旅游停车场建设。支持兴建大型旅游生态停车场,对建设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配套10个以上充电桩(或1个标准充电站)及1座第三卫生间的旅游生态停车场,给予工程建设总投入资金的10%但不超过20万元扶持资金(已获得过国家、省、市支持的项目和县财政全额拨款建设不再扶持)。

2.厕所建设补助。按标准建设,通过市、县验收后获得市补助基础上,新建一座厕所县级配套奖励6万元;改扩建一座厕所县级配套奖励4万元。在建设完成、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拨付旅游厕所建设扶持资金。(已获得过国家、省支持的项目和县财政全额拨款建设不再扶持)。

3.旅游扶贫“八小工程”。积极推进旅游扶贫重点村的旅游厕所、购物商店、停车场、医疗站、垃圾站、旅游标识标牌、A级景区、旅游咨询服务中心等“八小工程”的建设管理。对当年建设全部完工、经验收合格的“八小工程”,给予工程建设总投入资金的50%但总额不超过10万元的扶持资金。(已获得过国家、省、市支持的项目不再扶持和县财政全额拨款建设不再扶持)。

3.A级厕所及第三卫生间建设。积极推进旅游厕所革命,鼓励兴建A级厕所及第三卫生间,根据国家旅游局《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8973—2016),经验收合格达到AAA级标准的厕所,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0万元(已获得过支持的项目和县财政全额拨款建设不再扶持)。

(五)推进旅游宣传

每年从县财政中安排150万元,作为旅游整体形象宣传经费,重点用于节庆活动、广播、电视、报刊、T型路牌、宣传资料等费用。

(六)鼓励组团招徕游客。

1.奖励对象及条件

(1)县内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行社和组织游客到蕉岭的外地组团旅行社;

(2)自觉遵守我国政策法规和行业规则,当年未受过行政部门行政处罚;

(3)当年度无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旅游投诉;

(4)利用虚假材料骗取奖励的取消奖励资格,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

2.奖励项目和标准。

(1)过境游补助。在县内游览至少2个收费景区,但未在县内宾馆、酒店住宿的游客年度超过1000(含1000)人次,少于3000人次的,给予旅行社1元/人次的奖励;年度超过3000(含3000)人次的,给予3元/人次的奖励。给予每家旅行社的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过夜游补助。在县内宾馆、酒店住宿1晚以上,并且游览至少1个3A级以上(含3A级)收费景区的游客年度超过500(含500)人次,少于2000人次的,给予旅行社5元/人次的奖励;年度超过2000(含2000)人次的,给予8元/人次的奖励。给予每家旅行社的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优秀组团社(地接社)奖励。对年接待或输送外地来蕉游客(含过境游客和过夜游客)超过3万人次以上,且位列前3名的旅行社,分别给予8万元、6万元、5万的奖励。

(七)旅游商品开发。

1.鼓励旅游购物网点建设,对新办并经营一年以上的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文化旅游定点商场,经县文体旅游局核定后,给予一次性按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最高奖励资金不超过10万元。

2.鼓励市场主体开发富有客家文化、长寿文化特色的旅游纪念品,培育一批旅游商品研发、生产、销售龙头企业。鼓励通过举办旅游商品(纪念品)设计大赛等系列活动,搭建研发、生产、销售三位一体的交流合作平台。在国家、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旅游协会等部门主办的旅游商品(纪念品)展评中获奖的蕉岭特色旅游商品(纪念品),产品外包装能体现蕉岭旅游品牌宣传效应,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5万元、3万元、1万元。

(八)能力建设提升。

强化旅游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加强学习培训,每年安排资金20万元,用于提高旅游从业人员队伍素质和技能培训。

三、申报材料

根据《项目申报指南》(另行下发),需提供下列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提交材料时需携证件原件以便核对:

(一)年度蕉岭县旅游产业发展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文本并附电子文件;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三)该年度完税(国、地)证明复印件(加盖税务部门公章);

(四)企业固定资产明细表;

(五)固定资产投资相关证明材料;

(六)银行贷款相关证明及利息清单;

(七)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八)招商引资协议书(适用招商引资项目);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佐证材料。

四、申报扶持资金的程序

县文体旅游局会同各镇、县财政局加强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工作,组织对项目的论证、验收,提出评审意见。

(一)旅游品质提升。每年3月前各镇将上一年度符合扶持的对象和金额报文体旅游局汇总。经财政局审核后,按有关规定拨付扶持资金。

(二)重点旅游项目及旅游新业态项目。每年3月前各镇将上一年度年符合扶持的对象和金额报文体旅游局汇总,申报情况由文体旅游局和各镇组织评定。经财政局审核后,按有关规定拨付扶持资金。

(三)旅游商品开发。各旅游企业每年3月前向文体旅游局申报获奖的蕉岭特色旅游商品清单,包括举办(主办)单位组织评奖文件、获奖文件、证书等。文体旅游局初审后,报财政局审核,按有关规定拨付扶持资金。

(四)推进全域旅游。大型旅游停车场、旅游扶贫“八小工程”、A级厕所及第三卫生间工程建设完成后,由各镇向文体旅游局申报,文体旅游局根据申报情况组织评定初审后,报财政局审核,按有关规定拨付扶持资金。

(五)鼓励组团招徕游客。

1.每月审核程序及提供材料。

(1)每月5日前向县文体旅游局上报上月接团总人数,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由县文体旅游局进行核实。

(2)旅行社提供材料清单:①《游客人数累计奖励统计确认表》;②委托接待确认函、行程表、派团单、景区开具的发票(复印件需加盖景区公章确认)、订房单、住宿结算发票(复印件需加盖酒店或宾馆公章确认);③旅游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佐证材料等。

(3)旅行社必须建立一团一档制度。

2.年终审领程序。

(1)次年1月底前,由旅行社填写上年度《蕉岭县鼓励旅行社引客入蕉奖励申请表》,向县文体旅游局申报。

(2)县文体旅游局会同县财政局成立评审小组,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于2月底前提出评审意见,在县文体旅游局网站公示无异议后,按有关程序拨付年度奖励。

(六)旅游宣传和能力提升建设。由文体旅游局年底前做出预算,经财政审核后列入次年财政预算,按有关手续拨付文体旅游局组织实施。

五、监督管理

(一)县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二)扶持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文体旅游局会同县财政局收回相关扶持资金,且下年度不予扶持;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

1.利用虚假材料骗取扶持资金的;

2.违反使用规定擅自改变扶持资金用途的;

3.截留、挪用扶持资金的;

4.存在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5.出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6.出现游客重大投诉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7.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六、其他

(一)同时符合多项申报条件的项目,只能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申报。2017年度的申报项目按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二)本奖励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2010年12月2日蕉岭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蕉府【2010】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