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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蕉岭县县城供水用水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时间:2017-12-08 16:33:52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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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蕉岭县县城供水和用水管理工作,规范供水、用水行为,维护供水秩序,确保安全供水。我县对《蕉岭县县城供水用水管理规定》(蕉府〔2003〕8)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17年12月22日。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真至:7883759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mzjlsw@126.com;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蕉岭县水务局(邮编:5141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蕉岭县县城供水用水管理规定意见”。

  特此公告

蕉岭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8日

蕉岭县县城供水用水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县城供水和用水管理,发展供水事业,维护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生产、生活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蕉岭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从事供水和所有使用县自来水公司供水的用户均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县城供水应当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的原则,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资源,实行计划用水与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优先保证县城生活用水的稳定供给。

第四条 蕉岭县水务局是蕉岭县县城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供水管理工作,制定本县近、远期供水工作目标,行业服务规范,对水质、水压、供水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县城供水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县城总体规划,由县水务局负责实施。

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水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质量技术监督、城乡规划、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 蕉岭县东宝自来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来水公司)受县水务局直接领导,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实施统一供水、统一管理。其他未取得国家《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和《城市供水企业运行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县城供水。

第六条 县城供水是人民生活和生产建设不可缺少的物质条件,自来水公司必须坚持以水养水原则,切实加强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县城正常供水。

第七条 县城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确需以地表水或地下水自备水源的,应向县水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领取《取水许可证》后方可取水。取用县城规划区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缴纳水资源费。

第八条 要求供水、安装供水设施(包括新装、改装、移表等,下同)的用户均应向县自来水公司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安装入户条件后,由自来水公司负责安装入户。未经审查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接入县城供水管网的供水设施。

第九条 凡用户投资或集资安装的供水管道,产权须移交自来水公司统一管理使用。在满足原计划用水户的情况下,自来水公司有权进行改装并发展其他用户。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对破坏供水水源、损害供水设施和违法用水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 水源保护和水质管理

第十一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环保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应相互配合,严格执行国家环保局、建设部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和《蕉岭县黄竹坪水库和龙潭水库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管理,切实加强县城饮用水水源保护。

保护区内应竖立保护标志,严禁向水源保护区内直接或间接排入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有害化学品,确保水源安全。

第十二条 为防止用户接入县城供水管网的供水阀门被污染、损坏、破坏,致使未经生产、检验的水源流入县城公共供水管网,严禁用户将自备的水源、储水池、加压泵以及工业用水等管网与县城供水网接连,以确保生活用水和城市供水安全。

第十三条 供水管网所用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不合格的管材和国家明令淘汰的禁止使用。

第十四条 自来水公司应强化水质检测手段,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按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省有关规定确定的水质检测项目、频次、方法,开展水质自检工作,不断完善检测设备,革新制水工艺,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县卫生防疫部门负责水质的监督。

工业、科研、卫生等单位需特殊水质的,由用水单位自行处理。

第十五条 城市供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在发生可能影响城市供水水质的突发事件时,县水务、环保和卫生等主管部门应采取措施,加强跟踪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当地人民政府。当地人民政府应将监测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自来水公司必须配备供水备用水源及设施,制定应急预案,保障城市供水安全。

第三章 设施管理与维护

第十七条 每个公民都有爱护供水设施,确保供水设施安全完好的义务。严禁在供水主管道或阀门位置上砌筑构筑物、植树、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或从事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表和地下规定的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严禁植树、挖坑取土、修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及有污染、腐蚀性有害物质的管道和渗井。

骑压供水管网的建筑物及危及供水系统正常运作的,一律无条件拆除。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毁坏、拆除供水圳道、泵站闸门、消防栓、水表等供水用水设施。不得擅自移动、安装、开口和分接供水管网和设施。并严禁建设施工单位填埋水表、阀门等供水设施。

因城镇建设确需改装、拆除、移动、改造城市供水管道和附属设施时,建设单位必须报自来水公司批准,并由自来水公司负责实施。建设单位应承担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的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所产生的工程及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 县城供水主管道的安装、管理和维护,由自来水公司负责。对城市供水范围内的供水设施,应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其安全运行。

第二十条 由城市供水管网接入用水户水表(含水制)前为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用水户水表(含水制)后为用户管道。用户管道、水制、阀门等损坏,应由用户负责维修。

第二十一条 为防止水质受二次污染,用户接用自来水管道及消防管道(包括新装、改装、扩量、总表分户、室内管道安装),必须向自来水公司申请,自来水公司负责用户的资料审核、现场勘查,并按照《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标准做出工程预(结)算和安装计划,用户必须按规定向自来水公司缴交安装工程所需的所有费用后,由自来水公司安装施工队按供水工程施工规范,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材料进行施工安装。

第二十二条 公共消防用水设施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和使用,其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

(一)公共消火栓实行专用制度,除灭火救援和绿化、环卫等公共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二)绿化、环卫等市政公共用水,应当在指定区域内标记的取水设施(消火栓)取水,并装表计量、按量收费。

(三)自来水公司应保障灭火救援用水。灭火救援用水应装表计量,损耗由属地政府给予补偿。

第四章 供水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凡申请使用县城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办理报装申请手续: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居民个人用水,直接向自来水公司提交书面申请,提交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营业执照、身份证等相关真实有效资料;

(二)成幢楼宇或成片住宅区的居民用水,由开发建设单位或楼宇(住宅区)管理机构统一向供水企业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建设审批及企业相关的真实有效资料;

(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基建用水,由建设单位向自来水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工程建设许可证及建设单位相关的真实有效资料。

(四)对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而获得报装的,其报装申请无效,自来水公司应停止为其供水。

第二十四条 供水申请由自来水公司负责审批。凡新装、扩大、增装、迁移用水设施,必须办理申请报装手续,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接入城市供水管网。

第二十五条 自来水公司接到用水申请后,应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在5日内对申请人的用水地段共同进行现场勘察,对用水类别、计划用水量和装表口径进行审查核定,对符合条件的,应与申请人依法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力、义务和违约责任。

申请人按规定向县自来水公司缴交新装或改装公共供水设施相关的费用后,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施工(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的除外),并在竣工验收、交清费用之日起开始供水。

第二十六条 县城公共供水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到户制。由自来水公司统一购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水表。所装水表均加铅封,如遇意外损坏的,应及时通知自来水公司。

第二十七条 自来水公司应按国家规定对到期的水表实行更换,确保水表计量准确。用户应配合自来水公司的抄表、换表工作。

第二十八条 因水表发生故障或者因用户原因导致无法抄表时,自来水公司可与用户协商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计收水费:

(一)按上期用水量;

(二)按最近三期用水量的平均值;

(三)按去年同期用水量。

第二十九条 用户与自来水公司因水表准确度发生纠纷,可以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争议的一方可以向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检定。鉴定合格的,检定费用由提出检定方承担;鉴定不合格的,检定费用由自来水公司承担。

第三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楼宇的二次供水设施设备,由开发商或用户负责建设和维护。

()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管理制度,定期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确保水质符合国家标准。同时,定期进行水质常规检测,每季度不得少于1次。不能进行常规检测的,应当委托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 县自来水公司负责对本县二次供水设施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一条 用户应按供用水合同确定的用水类别使用城市供水,不得擅自变更用水类别。确需变更用水类别的,应按规定向自来水公司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三十二条 用户发生变更时,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共同向自来水公司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并结清水费后,方予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三条 用户如需暂停用水,应向自来水公司办理报停手续;用户申请恢复供水,应持停用凭据向自来水公司办理复表或报装手续。

第三十四条 建筑工程临时用水应按规定装表,并在报装范围内使用,不得移作它用,否则视违章处理。

第三十五条 凡使用城市自来水的用户,应服从自来水公司的管理,并按规定向自来水公司交纳水费。用水采用水表计量收费,严禁无表或拆表用水和人为造成停、慢、逆转及其它窃水手段。

第三十六条 县城供水价格纳入国家物价管理范围,实行政府定价,由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调整)收费标准及用水分类价格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

第三十七条 城区消防、环卫、绿化等用水,应装水表计量,按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的价格标准收费。

第三十八条 用水抄表收费办法,每月定期派员到户抄表,以水表实际用水量和相应类别的用水单价计算应交水费金额。用户每月应在规定期限内到自来水公司收费厅缴纳水费或委托银行代扣等。

县城供水水费按物价管理部门核准的阶梯标准实行阶梯水价计费,鼓励和提倡用户节约用水。

第三十九条 严禁盗用或者未经批准转供城市公共用水。凡未经自来水公司审查批准,擅自从本户户内接给外单位和个人用水的,均论作转供(售)水行为。

第四十条 自来水公司应保证不间断供水。由于计划对管道设备维修、更新改造、工程建设等原因,确需要停止供水的,应当在计划实施前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突发性事故或者自然灾害事故等特殊情况,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尽快恢复正常供水。

对于用水生产单位的生产工艺不允许中断供水的用户应自备必要的临时供水设施。

第四十一条 自来水公司应实施规范化供水服务,定期向社会公开水质、水量、水压等涉及供水服务的各项服务指标及投诉途径,接受社会监督;设置用水申请、缴费流程等便民告示,并有义务向办理用水申请手续的用户提供咨询服务。

第四十二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自来水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自来水公司应按规定定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量、水压、水质检测结果、重大事故情况等有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 自来水公司对从事制水、化验工作的人员必须经相关专业知识培训,并按规定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第四十四条 自来水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检测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自检能力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应当委托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如有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3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分别予以暂停供水、限期拆除、追收水费、罚款等处罚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盗用或者转供县城自来水的;

(二)在规定的县城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三)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县城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县城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五)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以及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

(六)违反本规定,有危害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 损坏县城供用水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责任者承担维修费用和漏水损失,情节严重的,将处以罚款并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进行处罚:

(一) 用户逾期不缴纳水费,除按合同约定缴交违约金外,还可依照《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按每日处以应交金额的千分之五的罚款,逾期1个月不交的,由自来水公司发出催缴通知书,发出通知书1个月内仍不缴交者,按规定暂停供水。

(二) 对于转卖和盗用城区供水者,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藏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盗用自来水的行为,依照《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责令其整改,没收非法收入。有违法所得可计算的,按违法收入的3倍处以罚款;经处罚仍不改正的,按前款规定停止供水。具体行为包括:

1、故意损毁用水计量装置,致用水计量装置不准确或者失效用水的;

2、非消防需要擅自开启消防栓用水的;

3、采用其他方法盗用自来水的。

(三) 盗用城区供水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按标的总额的3%进行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水量总额计算方法为:

1、居民住宅或机关企事业单位盗用城区供水的水量总额分别以每人每天200-250升、40-60升计算;

2、其他情况盗用自来水的水量总额,可以用供水水管口径或擅自连接的水管口径、流量乘以实际用水时间计算。实际用水时间难以确定的,按下列办法确定:

1)居民住宅、机关事业单位、日班企业单位,以每天8小时计算;

2)建筑工地、饮食服务行业、旅馆业或二班制企业单位,以每天16小时计算;

3)实行三班制均企业或其他全日用水的单位,以每天2 4小时计算;

4)单位或个人在建筑物建设全过程中盗用自来水的,按已建成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低于1立方米用水量计算。

(四)在规定的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擅自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迁移、更改、转接、损坏、启闭、拆除、加装、改装、盗窃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七)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八)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盗用城区供水造成自来水公司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由自来水公司依法追索。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供水条例》三十六条、《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责令停止危害活动,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又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自来水公司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级主管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 使用暴力或无理取闹阻碍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于公布之日起实施,原蕉府〔20038号文同时作废。